旅 意 中 国 学
人 协 会 章 程
一、 名 称, 会 址
本 会 是 以 旅 意 中 国 学 者、 专 家为 主,自 愿 组 成 的 民 间 团 体,
中 文 全 名 为: 旅 意 中 国 学 人 协 会。
意 文 全 名 为: Associazione degli Studiosi Cinesi Residenti in
Italia (ASCRI)
英 文 全 名 为: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cholars in Italy
会 址 暂 设 : Via B. Gozzoli 160, Milano Italy
二、 宗 旨
本 会 起 着 联 系 旅 意 中 国 学 人 及 中 意 两 国 人 民 之 间 友 谊 的 桥 梁 和 纽 带
作 用,其 宗 旨 在 于:
服务旅意中国学人;
促 进 中 意 两 国 人 民 之 间 的 文 化、 经 济、 技 术 交 流 与 友 好 往 来; 促 进 华
人 与 当 地 社 会 的 融 汇 进 程, 向 华 人 介 绍 和 宣 传 意 大 利 文 化、 历 史 及 现
行 法 律, 同 时 也 帮 助 意 大 利 社 会 与 人 民 更 好 地 了 解 中 国, 了 解 中 国 文
化 以 及 在 意 大 利 的 华 人 社 会。
三、 会 员
· 创 始 会 员:
系 签 署 本 会 章 程, 筹 备 本 会 直 至 成 立 的 成 员;
· 基 本 会 员:
凡 长 期 旅 居 或 定 居 意 大 利 的 中 国专 家 学 者、 留 学 生, 认 同 并自 愿 遵 守 本
会 章 程, 缴 纳 会 费 即 可 成 为 基 本 会 员;
· 荣 誉 会 员:
对 本 会 或 对 促 进 中 意 文 化、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有 特 殊 贡 献 或 因 其 加 入 本
会 而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的 其 它 中、 外 各 界 社 会 知 名 人 士, 由 两 名 基 本 或 创
始 会 员 提 名, 经 理 事 会 同 意, 可 成 为 荣 誉 会 员。
1.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
所 有 会 员 有 权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并 享 受 本 会 与 其 会 员 资 格 相
应 的 各 种 权 利; 有向 本 会 理 事 会 提 出 口 头、 文 字 的 有 关 建 设 本 会 的 合 理
要 求、 建 议 和 意见 的 权 利。
会 员 有 遵 守 本 会 章 程, 执 行 本 会 决 议, 积 极 建 设 和 推 动 本 会 工 作 并 维
护 本 会 形 象 的 义 务。
2. 入 会 手 续
会 员 入 会 需 填 写 会 员 登 记 表, 由 理 事 会 审 核 入 会 资 格, 并 按 相 应 会 员
资 格 缴 纳 会 费, 如 因 某 些 特 殊 原 因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可 享 受 免 交 会 费。
3. 退 会 或 丧 失 会 员 资 格
会 员 可 口 头 或 书 面 申 请 退 会, 理 事 会 须 同 时 对 退 会 者 进 行登 记、 除 名;
会 员 每 年 最 迟 在 每 年 度 二 月 底 以 前 须 缴 纳 会 费 一 次。 会 费 标准 按 年 度
另 议。 逾 期 半 年 不 缴 纳 会 费 者, 可 视 为 自 动 退 会。
所 有 各 种 退 会 情 况 均 不 退 还 会 费。
四、 组 织 机 构
1. 会 员 大 会
· 会 员 大 会 为 本 会 最 高 权 力 结 构,每 年 至 少 一 次 由 会 长 主 持 召 开,如 会
长 有 事, 则 由 副 会 长 或 其 委 托 人 召 集, 并 按 本 会 章 程 进 行。
会 员 大 会 由 全 体 创 始 会 员、 基 本 会 员 组 成。 其 主 要 工 作 为:讨 论 协 会 年
度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通 过 本 会 章 程 修 正 案 等; 对 常 务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作 出
的 重 大 决 议 进 行 表 决, 并 投 票 选 出 会 长 及 理 事 会 成 员。
· 每 次 会 员 大 会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指 定 1 至 2 名 秘 书, 担 任 一 切 记 录 工
作。 会 议 记 录 的 原 本 与 正 本 由 会 长 与 秘 书 共 同 签 字 并 存 档。
2. 理 事 会
理 事 会 负 责 本 会 的 一 切 行 政 管 理 工 作, 其 人 数 视 具 体 情 况 及 本 会 的
发 展 由 数 名 会 员 组 成, 任 期 二 年, 可 连 选 连 任 , 理 事 会 的 组 成 应 充 分
考 虑 各 地 区、 各 专 业 的 代 表 性。
理 事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下 属 机 构 会 议, 由 会 长 ,副
会 长 或 受 委 托 之 常 务 理 事 主 持。 理 事 会 决 议 须 在 有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的 理
事 会 成 员 出 席 才 能 生 效。
理 事 会 下 属 机 构 :
理 事 会 下 属 各 机 构 视 需 要 可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议 决,予 以 增 删。
· 秘 书 处:
负 责 处 理 本 会 的 一 切 日 常 事 务, 包 括 安 排 和 通 知 所 有 会 议 与 活 动。
负 责 将 本 会 所 有 工 作 报 告 和 总 结 及 所 有 文 件 归 档 保 存。 每 六 个 月 向
理 事 会 作 出 本 会 工 作 总 结。
负 责 会 员 发 展 以 及 会 员 退 会 等 工 作, 每 年 度 于12 月 底 以 前, 向 理 事 会
递 交 有 关 发 展 会 员 工 作 报 告 及 建 议。 负 责 一 切 后 勤 工 作, 并 对 其 它 各
组 的 工 作 起 协 调, 协 助 及 互 补 的 作 用。
· 宣 传 与 公 共 关 系 部:
负 责 会 刊 及 一 切 与 文 化、 教 育、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有 关 的 宣 传 活 动。 每 年
度 于12 月 底 以 前, 向 理 事 会 递 交 关 于 会 刊 与 宣 传 活 动 工 作 总 结。
负 责 与 其 它 机 构、 单 位、 社 团 等 的 公 共 关 系, 每 年 度 于12 月 底 以 前, 向
理 事 会 递 交 有 关 工 作 总 结, 并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的 建 议 及 计 划。
· 财 务 部:
负 责 本 会 财 务, 管 理 本 会 的 日 常 经 费 收 支,会 员 会 费 及 一 切 其 它 机 构
之 捐 赠; 编 制 本 会 的 预 决 算 表。并 向 理 事 会 递 交 每 半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与 开
支 报 告。
· 文 化、教 育 与 科 技 部:
负 责 本 会 一 切 与 文 化、教 育 及 科 技 有 关 的 活 动, 以 及 会 员 与 国 内 的 各
种 文 化、教 育 与 科 技 交 流。 向 理 事 会 递 交 每 年 度 有 关 以 上 各 方 面 交 流 活
动 的 工 作 总 结 及 建 议。
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部:
负 责 会 内 外 各 种 信 息 咨 询 及 相 关 服 务;向 理 事 会 递 交 每 年 度 工 作 总 结
与 建 议。
4. 会 长
会 长 系 本 会 法 人 代 表,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一 切 法 律 文 件 经 其 签 字 后 生 效。
会 长 任 期 二 年, 可 连 选 连 任。 本 会 首 届 会 长 由 创 始 会 员 推 选 产 生。 从 第
二 届 开 始 将 由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无 记 名 投 票 产 生。 会 长 应 于 每 年 度 末 向 会
员 大 会 作 本 会 工 作 报 告。 其 工 作 报 告 首 先 应 由 理 事 会、常 务 理 事 会 开 会
通 过。会 长 在 任 期 间, 因 个 人 或 其 他 原 因, 不 适 宜 继 续 担 任 会 长 职 务 时,
可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辞 职, 在 向 理 事 会 移 交 工 作 后 离 任。
5. 副 会 长
副 会 长 ( 1 或 3 名 ) 协 助 会 长 工 作, 由 理 事 会 选 举产生。 任 期 为 二 年,
可 连 选 连 任。
6. 理 事 会 秘 书 长
理 事 会 秘 书 长 由 会 长 提 名 经 由 理 事 会 多 数 表 决 通 过。 任 期 为 二 年, 可
连 选 连 任。 秘 书 长 领 导 秘 书 处 工 作, 协 助 会 长、 副 会 长 主 持 本 会 的 日 常
工 作, 并 负 责 向 理 事 会 递 交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建 议。
五. 内 部 规 章
任 何 为 推 行 本 会 章 程 之 需 要 而 产 生 的 各 项 特 别 规 章 可 由 会 员、 理 事
会 下 属 各 机 构 口头 或 书 面 提 交 理 事 会、 常 务 理 事 会 议 决 通 过 后 生 效。
六. 解 散 协 会 与 善 后 处 理
如 协 会 在 非 常 原 因 下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会 会 员 同 意 终 止 其 运 作,
则 由 大 会 推 选 数 名 可 孚 众 望 的 会 员 组 成 善 后 处 理 小 组。 并 按 法 律 程 序
清 理 协 会 一 切 财 产。 协 会 的一 切 财 产 应 按 法 律 规 定 处 理,或 捐 献 作 发 展
文 化 教 育、科 研 之 用 或 捐 赠 给 社 会 慈 善 机 构。
七. 章 程 之 外
一 切 未 能 列 于 本 章 程 之 各 点, 均 以 当 地 现 行 法 律 为 依 据。
八. 其 它
凡 对 本 会 有 特 殊 贡 献 的 会 员, 常 务 理 事 会 可 授 予 名 誉 会 长, 顾 问 称 号。
相关连接:
--ASCRI会长公开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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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会长春节联欢会致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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